(2010)武诉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龙坪镇朝阳村村委会,程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诉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龙坪镇朝阳村村委会被执行人程红春,男,生于1964年6月,汉族,务农,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1994)武执民督字第28号支付令。于199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武诉执字第247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建农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友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