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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丁央敏与童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81号原告:丁某某。被告: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叶黎婷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