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丁央敏与童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81号原告:丁某某。被告: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叶黎婷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