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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866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育风与王新文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育风,王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866号原告赵育风。被告王新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育风诉被告王新文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育风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育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育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柳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