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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洪作府与黄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洪作府。被告:黄少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作府诉被告黄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海瑞人民陪审员  姜宗省人民陪审员  林兴飞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