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曹西海与梁芝琏、中地艺群公司、王向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西海,梁芝琏,四川中地艺群钢结构有限公司,王向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547号原告曹西海,男,汉族,1942年12月29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委托代理人唐兵兵,四川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义钧,男,汉族,1985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梁芝琏,女,汉族,1944年1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四川中地艺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艺群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15号。法定代表人王向东,中地艺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杰锋,四川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佳丽,女,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王向东,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申杰锋,四川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佳丽,女,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受理原告曹西海与被告梁芝琏、中地艺群公司、王向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曹西海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西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西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傅继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