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兰商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聂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兰商初字第3147号原告陈某某,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被告聂某某,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颜士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