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宇华喷织有限公司与常山县顺发箱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宇华喷织有限公司,常山县顺发箱包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44号原告:嘉善宇华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翁村村毛家浜3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惠明。被告:常山县顺发箱包厂。住所地:常山县球川镇前旺村。负责人:朱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宇华喷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山县顺发箱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宇华喷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宇华喷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宇华喷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1728元,诉讼保全费1345元,共计诉讼费3073元,由原告嘉善宇华喷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沈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