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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三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海航海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海航海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961号原告: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5号正信大厦B座24层。法定代表人:韩敬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西钦,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海航海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136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斌,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海航海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霄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