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民二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戚大跃与周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大跃,周啟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二初字第00182号原告:戚大跃,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周啟林,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审理原告戚大跃与被告周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戚大跃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大跃以被告周啟林已给付材料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大跃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大跃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繁荣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国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