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长民初字第3846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折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3846号原告折某。被告卢某。原告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恒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折某诉称:她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成婚,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她,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卢某辩称:她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承认偶尔与原告发生吵打,表示愿改己错,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偶因琐事发生吵打,引起双方发生矛盾。2008年8月份,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双方较少沟通,原告遂于2010年11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尚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折某要求与被告卢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