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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庆石油勘探局通信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通信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572号原告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25号瑞新大厦15D,注册号610100100072064-A。法定代表人赵一丁,董事长。被告长庆石油勘探局通信处,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关,注册号621000100000570(1-1)。负责人黄晓东,处长。委托代理人郑士民,男,该通信处科长,住该通信处。原告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庆石油勘探局通信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8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长庆油田辖区内进行数字电视平台建设、运营和收费等管理事宜进行合作。此后,原告先后向被告转账付款20万元,交付数字电视监视器93600元,向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科���研究所支付技术和技术服务费20万元,购买付费电视节目包价款16.8万元,并向被告运送了成批数字电视设备,产生运费227735元。2005年10月被告数字电视节目信号如约播出,原告已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接受了原告上述履约行为,但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核对账目并支付欠款,但被告至今仍未付款。故诉至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财产、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4946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长庆油田有线电视数字改造项目合同书》,合同当事人为中国石油长庆石油勘探局通信公司与中企视联数字电视(北京)有限公司。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无关系,依据该合同向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索要财产及赔偿经济损失。其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46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514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辉代理审判员 相 帆代理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俊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