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建民初字第0933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薛书明诉被告洪从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0933号原告:薛书明。委托代理人:吕旭东。被告:洪从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书明诉被告洪从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书明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书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薛书明明负担。审判员  徐一峰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志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