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碑民二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范育思与陈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育思,陈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1157号原告:范育思。委托代理人:范学林,男。委托代理人:汪小军。被告:陈玲。委托代理人:杨开蓉,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育思与被告陈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育思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育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育思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范育思负担。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霄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