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执民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焕明、郑丹华与张建明、吴杏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焕明,郑丹华,张建明,吴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张焕明,农民。申请执行人郑丹华,农民。被执行人张建明,农民。被执行人吴杏娟,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焕明、郑丹华与被执行人张建明、吴杏娟为债健康权纠纷一案,经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杏娟在中国建设银行62×××62帐户内的存款1400元至仙居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戴天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