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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民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焕明、郑丹华与张建明、吴杏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焕明,郑丹华,张建明,吴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张焕明,农民。申请执行人郑丹华,农民。被执行人张建明,农民。被执行人吴杏娟,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焕明、郑丹华与被执行人张建明、吴杏娟为债健康权纠纷一案,经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杏娟在中国建设银行62×××62帐户内的存款1400元至仙居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戴天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