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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付振卫与西安欢乐物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795号原告付振卫。委托代理人李铁,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欢乐物流。负责人王锦奇,系该单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振卫与被告西安欢乐物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振卫以双方业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振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本院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孟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