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付振卫与西安欢乐物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795号原告付振卫。委托代理人李铁,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欢乐物流。负责人王锦奇,系该单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振卫与被告西安欢乐物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振卫以双方业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振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本院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孟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