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国伟与赵茂、范淑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伟,赵茂,范淑琴,曹士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3091号原告郑国伟,山区北干街道塘湾村非农12组5户。委托代理人赵国良、王小平,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茂,区所前镇祥里王村2组59户。被告范淑琴,山区所前镇祥里王村2组59户。被告曹士钧,萧山区所前镇袄庄陈村12组5户。原告郑国伟诉被告赵茂、范淑琴、曹士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红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国伟的委托代理人赵国良、王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茂、范淑琴、曹士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郑国伟诉称:2010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赵茂、范淑琴因经营活动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由被告曹士钧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将100000元借款交被告赵茂,由被告赵茂出具收条一份。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赵茂、范淑琴拒绝还款。故起诉要求:1.被告赵茂、范淑琴偿还借款100000元以及支付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12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480元;2.被告赵茂、范淑琴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3.被告曹士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赵茂、范淑琴、曹士钧未作答辩。原告郑国伟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书(反面为被告赵茂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20日签订借款协议、被告赵茂收到借款100000元以及借款协议中约定如借款人未按约归还借款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事实;2.代理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3.被告赵茂、范淑琴离婚登记信息一份,证明被告赵茂、范淑琴于2010年10月29日登记离婚,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赵茂、范淑琴、曹士钧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赵茂、范淑琴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从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19日止;如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各种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被告曹士钧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签订合同当日,被告赵茂收到借款1000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赵茂、范淑琴未归还借款,被告曹士钧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合理费用(律师代理费)4000元。另查明,被告赵茂、范淑琴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0月29日在杭州市萧山萧民政局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郑国伟与被告赵茂、范淑琴、曹士钧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担保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且本债务系被告赵茂、范淑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被告赵茂、范淑琴未按期返还借款,被告曹士钧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赵茂、范淑琴归还借款100000元以及支付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12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480元、被告曹士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如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各种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赵茂、范淑琴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被告曹士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茂、范淑琴、曹士钧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茂、范淑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郑国伟借款100000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480元;二、赵茂、范淑琴支付郑国伟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曹士钧对赵茂、范淑琴的上述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赵茂、范淑琴负担,曹士钧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盛红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蒋晓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