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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知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奇网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杭州千奇网吧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知初字第348号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文生。委托代理人严飞。委托代理人邵洁。被告杭州千奇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丹。委托代理人金亚成。委托代理人宋增炜。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千奇网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邵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金亚成、宋增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内,通过信息网络向网吧用户提供《家有喜事2009》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拥有该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从未授权被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作品。涉案影片是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的影视作品,被告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且被告的侵权行为涉及面广、危害大。为此,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合计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授权,该授权无效。2、原告公证的只是取证过程,取证所记录的信息真实性不可信。3、原告是恶意维权,被告已及时删除了涉案快捷方式。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断开侵权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4、网吧现状经营惨淡,举步维艰。5、网吧并未从电影播放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6、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1、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643号公证书(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3、授权书(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原告)。4、《家有喜事2009》的DVD(当庭播放)。证据1-4,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5、(2009)浙杭钱证民字第58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2、3,显示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时间是2009年4月21日,而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原告的时间是2009年1月22日,故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授权是无效的。证据5,原告公证的只是取证过程保全,原告不能出示法庭认可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报告,所以公证书中记录的信息不一定真实可信;且公证书中只显示了涉案影片的部分截屏,不能证明该影片能完整连续播放。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4,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至于其上载明的授权是否有效,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证据5,系公证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对该公证书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影片《家有喜事2009》DVD碟片当庭播放片尾显示: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联合出品、联合摄制。2009年1月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电审故字(2008)第131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其上载明:片名《家有喜事2009》,出品单位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香港),长度98分钟。2009年1月22日,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原告对影片《家有喜事2009》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有权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手段排除其他方以相同方式使用授权节目的侵权行为,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授权期限自2009年1月22日至2012年1月21日。2009年4月21日,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全体董事会书面决议,委托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独占性即独家永久拥有影片《家有喜事2009》全部版权的发行权限及转授权限,其中包括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于国内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一切未来不可预知的新媒体播放权(包括但不限于VOD点播、在线播影、下载服务等方式)。香港影业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证明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家有喜事2009》一片的出品公司,该片于2009年1月首次在中国(戏院公映)公映;发行公司为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地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发行期限为永久,发行形式中包括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于国内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一切未来不可预知的新媒体播放权。以上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全体董事会书面决议和发行权证明书均办理公证及转递手续。2010年1月7日,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两名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邵洁一起来到位于杭州市文一西路69号二楼的起点网络千奇网吧,使用公证员随机指定的网吧电脑进行如下操作:进行清洁性检查;点击电脑桌面上的“影视音乐”图标,显示“中途岛在线影院”、“高清影院”、“迅雷看看”等小图标,点击“中途岛在线影院”图标,进入www.mov3.com网站,页面显示“影片搜索栏”、“新片速递”等,页面下端显示“本站所有内容来自互联网,影片版权归相关影音公司所有”;在搜索栏内输入“家有喜事2009”,搜索结果显示“发布时间2009年6月20日,主要演员黄百鸣、吴君如、古天乐等,节目长度1:39:00,免费观赏,观赏次数93次”以及影片简介;点击“观看”,出现播放页面,操作人员随机截屏播放画面。公证员将上述截屏文件复制到自己随身携带的空白U盘,带至公证处进行打印。2010年1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581号公证书。另查明,上述千奇网吧由被告经营。庭审中,被告陈述千奇网吧内约有电脑150台,收费为2元-2.5元每小时。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影片的片尾署名、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涉案影片的原始著作权人为两家出品单位: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和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案影片的原始著作权人之一,其有权向原告授予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随后,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书面委托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永久拥有涉案影片版权的发行权限及转授权限,其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委托应视为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对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述对原告的授权予以追认;再结合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上记载的发行公司为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授权是完整有效的。原告经涉案影片著作权人的授权,取得了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对相关网页保全证据的公证内容,涉案影片在www.mov3.com网站上播放,该网站系专门提供影视作品播放的网站,现有证据显示该网站未在显著位置标注ICP/IP备案登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网站已取得上述备案登记和许可证,且该网站网页底端标注了免责声明,明确表示“本站所有内容来自互联网,影片版权归相关影音公司所有”,也即该网站明确表示其对网站上所有影片不享有版权。而被告网吧向不特定的上网者提供上网服务并由此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法律地位不同于一般的网络终端用户,被告通过设置网吧电脑桌面图标,引导上网者易于访问www.mov3.com网站,属于对该网站进行商业性使用。因此,被告应对该网站的资质、网站传播影视作品是否合法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www.mov3.com网站未标注相关备案登记和许可证,且已在显著位置声明其对其网站上所有影片不享有版权,显然,被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被告在www.mov3.com网站非法传播影片《家有喜事2009》的侵权行为中起到了帮助作用且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认为www.mov3.com网站上并不能完整播放涉案影片的抗辩,本院认为,根据公证书的记载,点击“观看”后出现播放画面,操作人员随机截屏播放画面,包括片首、片中及片尾多处截屏,可以确认涉案影片能完整播放。对于被告主张其已断开链接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本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情形,而本案被告的行为性质并非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该抗辩不能成立。对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片长、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公映时间和在www.mov3.com网站的上传时间,被告网吧的经营规模、收费情况,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并考虑本案公证费和律师费支出客观存在,对原告在合理范围内支出的费用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千奇网吧有限公司赔偿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杭州千奇网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负担20元,杭州千奇网吧有限公司负担30元;其中杭州千奇网吧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俊洁人民陪审员  沈锦亮人民陪审员  谢定能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杨静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