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阿坤与陈昌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昌,张阿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阿坤。上诉人陈昌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为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所在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或被告经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供的杨思派出所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在沪居住证明证实上诉人已于2010年5月28日离开杨思路988号并注销。本案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上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何玉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