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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诉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龙坪镇朝阳村村委会,余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诉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龙坪镇朝阳村村委会被执行人余尚兵,男,生于1968年5月,汉族,务农,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1994)武执民督字第391号支付令。于199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武诉执字第24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建农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