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安特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安特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939号原告成都安特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下东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陈莉,成都安特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勇,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三余村南3号。法定代表人王枝成,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安特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安特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安特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安特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傅继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