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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ZHIGANGMA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ZHI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刚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志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志刚负担。审 判 长  吕凤祥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陈福杭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