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ZHIGANGMA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ZHI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刚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志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志刚负担。审 判 长 吕凤祥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陈福杭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