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前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康淑华与被告赵敏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淑华,赵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前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康淑华,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赵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淑华与被告赵敏离婚一案中,因原告康淑华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晏淑荣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异书记员 康明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