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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前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康淑华与被告赵敏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淑华,赵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前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康淑华,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赵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淑华与被告赵敏离婚一案中,因原告康淑华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晏淑荣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异书记员  康明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