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5170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5170号原告王某,咸阳市纺织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刘亚礼,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马 娆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