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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灵昆支行与陈福勋、麻庆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灵昆支行,陈福勋,麻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灵昆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诉讼代表人:章卫东,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福勋。被执行人:麻庆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灵昆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福勋、麻庆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制作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福勋、麻庆和分文未付。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福勋、麻庆和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0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温龙执民字第827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朱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