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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雷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50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因本案于2010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辽,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雷某至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居1幢,强行掰开卷闸门后进入由被害人董某、王某经营的世纪华联超市,窃得人民币80余元、澳尔博牌石英手表(男式)2只(价值人民币198元)、中华(软)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550元)、中华(硬)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380元)、苏烟8包(价值人民币320元)、利群(长嘴)香烟20包(价值人民币360元)、利群(老版)香烟15包(价值人民币202.5元)、大红鹰(新品)香烟6包(价值人民币52.8元)、红塔山(硬经典100)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88元)、五一(软国际)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91元)、利群(红软长嘴)香烟15包(价值人民币227.5元)、玉溪(软)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190元)、555环尊蓝尚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135元)、新安江(软)香烟8包(价值人民币74.4元)、新安江(银红)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91元)。2、2008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雷某至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小区,强行掰开卷闸门后进入由被害人徐某甲经营的世纪华联超市,窃得利群(老版)香烟20包(价值人民币270元)、云烟(特醇)10包(价值人民币72元)、黄山(硬一品)20包(价值人民币90元)、新安江(软)香烟20包(价值人民币186元)、雄狮(红老版)20包(价值人民币90元)、哈德门(精品)香烟20包(价值人民币72元)、红河(硬甲)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45元)、中南海(金8mg)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55元)、中南海(10mg)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36元)、白沙(新金品)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72元)、白沙(硬)香烟20包(价值人民币90元)、利群(红软长嘴)10包(价值人民币185元)。3、2008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雷某伙同潘玉章(另案处理)至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桕联村白鸟畈68号,强行掰开卷闸门后进入由被害人徐某乙经营的天恒货运部内,窃得人民币250元、利群(阳光)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400元)、黄鹤楼(硬雅香)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180元)、利群(长嘴)香烟7包(价值人民币126元)、利群(红软长嘴)香烟20包(价值人民币370元)、利群(老版)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135元)、五一(软国际)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91元)、新安江(软)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93元)。综上,被告人雷某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94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董某、徐某甲、徐某乙的陈述,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雷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1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948.2元责令被告人雷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