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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振山与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卫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7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继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活、李玉琴,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振山。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卫民。委托代理人赵好景。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振山、杨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薛  国  胜审 判 员 任  晓  飞代理审判员 厉  学  献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翠莲(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