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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用品有限公司与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用品有限公司,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3073号原告杭州××用品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区戴村镇××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被告袁某。原告杭州××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申××)诉被告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艾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申××的委托代理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申××诉称:2008年12月30日,原、被告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签订金点盘式蚊香系列《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对产品型号、价款、结算方式、期限、奖励方式以及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09年4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以下货物:m08-1微烟花某某340箱、m08-2微烟玫瑰檀香310箱及l01特大盘花某某461箱,以上合计1111箱,单价均为100元/箱,共计货款111100元。被告于同日分两次通过银行电汇50000元,尚欠61100元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1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1018元(以611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自2009年11月1日暂计至2010年10月10日)。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999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09年11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袁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富申××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产品买卖合同》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蚊香系列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2、《提货单》一份,欲证明2009年4月7日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发货共计货款1111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以上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0日,原、被告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签订金点盘式蚊香系列《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对产品型号、价款、结算方式、期限、奖励方式以及管辖地法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2009年4月7日,被告通过银行及案外人曾金某分别向原告电汇30650元、19350元,合计5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m08-1微烟花某某340箱、m08-2微烟玫瑰檀香310箱、l01特大盘花某某461箱,合计1111箱,单价均为100元/箱,共计货款111100元。2009年4月8日,被告袁某在提货单上签字认可。截止2009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1100元未付,原告为此起诉来院。庭审中,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第九条“其他约定”中第5、6项的标准,原告自愿从总货款中扣除“市场推广费”5元/箱及“促销、广告费”5元/箱。即:m08-1微烟花某某340箱×10元,m08-2微烟玫瑰檀香310箱×10元,l01特大盘花某某461箱×10元,以上合计11110元。为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9990元及自2009年11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履行,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没有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袁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用品有限公司价款49990元,并支付自2009年11月1日起算至袁某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袁某负担625元,杭州××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李艾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韩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