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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春萍与孙江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萍,孙江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183号原告:陈春萍,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陈少军,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江轮,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萍诉被告孙江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萍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春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陈春萍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何旭强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