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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烟牟指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与龙口市银河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龙口啤酒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龙口市银河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龙口啤酒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烟牟指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被执行人龙口市银河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龙口啤酒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的(2008)烟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0月21日,依法委托烟台子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烟天宏评报字(2008)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评估的房地产一宗。2010年11月6日李智(身份证号码:××)以15522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烟天宏评报字(2008)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评估的房地产一宗归买受人李智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曲玉波审判员  隋卫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牟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