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法执一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井支行与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销售处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井支行,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销售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法执一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井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蒋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销售处,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743-2号。负责人赵福生,该销售处经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井支行与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销售处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01)新经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案,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作出了分期还款的承诺(总计21万,已履行5万,详见还款承诺),申请人表示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法执一字第49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销售处未能按还款承诺还款,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井支行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按原判决书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冠南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管 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