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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米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高波与李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波,李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4号原告高波,男被告李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波与被告李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波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波承担。审判员 吕 静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艾拂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