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米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高波与李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波,李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4号原告高波,男被告李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波与被告李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波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波承担。审判员 吕 静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艾拂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