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3098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098号原告廖某某,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叶念,双流县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9年7月1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