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辖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作体与柳建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建堂,张作体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建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作体。上诉人柳建堂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15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是浙江余姚人,户籍所在地为余姚市丈亭镇梅溪村柳家岙114号,上诉人只是在永康打工,永康并非其的经常居住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制造模具补充协议》中约定“协商不通诉讼永康市人民法院”。该协议管辖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施基律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