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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温鹿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黄加裕、邵金龙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加裕,邵金龙,温州市信谊乳胶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温鹿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黄加裕。申请人:邵金龙。被申请人:温州市信谊乳胶制品厂。本院于2008年7月7日受理申请人黄加裕、邵金龙与被申请人温州市信谊乳胶制品厂公司清算纠纷一案,因温州市信谊乳胶制品厂的股东及所持有的股权份额目前尚不明确,实质不具备公司清算的条件。审理中,申请人明确提起公司清算目的是由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该企业财务账簿进行审计,查明温州市信谊乳胶制品厂各投资人在企业筹建和经营中的资金投入情况及获取收益(即房租)分配情况,以便确认企业的股东及其股权,且申请人及与该企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均认可该企业的财务账簿保存在绣山街道龙沈村会计处,并同意由本院直接调取账簿指定审计机构进行鉴定。为此,本院依法委托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企业尚存的账册、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计鉴定,现审计部门已出具审计报告。故本案申请人提起公司清算的目的已实现,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应证据提起确认股权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州市信谊乳胶制品厂清算程序。诉讼费5860,鉴定费18000元,由申请人黄加裕、邵金龙负担。审 判 长  林 毅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孙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