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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诉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洪峰与廖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峰,廖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诉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峰,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廖志强,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武穴市房地产局职工,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刘洪峰依据已经生效的(2007)武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于200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志强交给申请执行人刘洪峰4000元后拒不履行。2010年7月28日提取了被执行人工资收入7750元,申请执行人收款后出具结案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武诉执字第214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怀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周柱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