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铜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汪东凤与汪礼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东凤,汪礼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铜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汪东凤,女,汉族,住铜陵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汪礼智,男,汉族,住铜陵县五松镇。关于汪东凤与汪礼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铜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系下岗职工,无固定收入,身患疾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铜执字第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斌审判员 周斐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