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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铜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汪东凤与汪礼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东凤,汪礼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铜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汪东凤,女,汉族,住铜陵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汪礼智,男,汉族,住铜陵县五松镇。关于汪东凤与汪礼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铜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系下岗职工,无固定收入,身患疾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铜执字第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斌审判员  周斐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