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张氏与刘海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洋,刘张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洋,学生。法定代理人:张香芝,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张氏,市民。上诉人刘海洋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洋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海洋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刘海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孙 振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赵昱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