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张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