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张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韩玲玲与雷平善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玲玲,雷平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709号原告韩玲玲,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晶,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平善,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宽门,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蔺治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玲玲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00元,剩余9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