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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胡由龙与谭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由龙,谭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胡由龙,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新建县。被执行人:谭永辉,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谭永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永辉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胡由龙归还6500元及延期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谭永辉负担。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永辉在银行的存款7000元及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胡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