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858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晓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王晓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858号原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力华,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蒋华,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华,女,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户籍地:四川剑阁县,现暂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