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民知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立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立发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民知初字第88号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1号。法定代表人:王路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锋,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发,经营地址湖州市南浔泰安西路***号。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王立发下落不明为由,于2010年11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立发下落不明情况属实,现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丹红审 判 员 茹卫泽代理审判员 沈国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