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长民初字第3899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文武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卫生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武,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卫生室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899号原告陈文武。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卫生室,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法定代表人王卫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武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卫生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医疗事故正在进行法医鉴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8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968.3元,余款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