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辖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任征波与吴新航担保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新航,任征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新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征波。上诉人吴新航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0)东商初字第7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吴新航已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居住时间已远远超过1年,对此有广州市暂住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街流花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予以证实。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在借款合同中承担了担保责任,履行了担保义务,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行使担保追偿权。由于被上诉人清偿了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东阳市,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施基律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