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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魏顺当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顺当,西安市碑林区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884号原告:魏顺当,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建筑工程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冬松,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长乐坊198号。法定代表人:单玉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顺当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顺当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顺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顺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魏顺当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