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民知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房林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民知初字第102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住所地德国赫佐根奥拉克。法定代表人:勃克·迪特·威申多,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潘友才,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武,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林坤,经营地址新市镇仙潭市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于2010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负担。审 判 长 许丹红审 判 员 茹卫泽代理审判员 沈国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