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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外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泰霖化工(苏州)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霖化工(苏州)有限公司,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外初字第38号原告:泰霖化工(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庄国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卫东,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西三村法定代表人:丁立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霖化工(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霖化工(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许建素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龚卓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