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冲宇陶瓷经销部与甘肃省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冲宇陶瓷经销部,甘肃省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冲宇陶瓷经销部。地址:西安市大明宫建材家居城1-B-002。负责人谢民,任该经销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贞贞,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路127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虎,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冲宇陶瓷经销部与被告甘肃省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甘肃省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起诉被告主体名称与我公司不符,我公司与原告未签订所谓供货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被告签订合同中的甘肃省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经甘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改名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被告名称、企业性质的变更并不影响其对于权利义务的继受,现原告以合同履行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肃省第一建设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起诉。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 扬审 判 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