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再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朱某某与原审被告义乌市××××电子有限公与义乌市××××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某某,朱某某与原审被告义乌市××××电子有限公,义乌市××××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再初字第20号原审原告:朱某某。原审被告:义乌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济开发区××期。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原审原告朱某某与原审被告义乌市××××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8)义民初字第124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金义民监字第20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朱某某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08)义民初字第12424号民事判决。审判长 陈洵敬审判员 余艳春审判员 叶迪龙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秋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