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詹彬诉四川精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恒禾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彬,四川精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恒禾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227号原告詹彬,男,汉族,1981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四川精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南路大川巷8号7栋1楼32号。法定代表人李吉银,四川精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成都恒禾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周永伟,成都恒禾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槟榔路1号联谊广场9楼。法定代表人周青,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彬诉被告四川精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恒禾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彬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彬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自